IP被炒作背后,存在粉丝造假情况;一些制作方与作者签订的合同是阴阳合同,并不是为了拍电视剧,而是为了洗钱或者捧人。规范IP市场,需要市场本身来调节,同时也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扮演好指导者的角色
近日,IP剧《仙剑奇侠传三舞台剧》在演出时遭遇“知识产权”尴尬。据悉,演出现场开放摄影、摄像,但不料有观众拍下照片视频尚不满足,还用上了时下流行的“直播”软件进行视频直播,最后导致剧场不得不派出两名场务人员贴身“陪看”,才制止住这场网络直播。
IP,即IntellectualProperty,直译是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关于IP的概念是这样的:它可以是一个故事,一种形象,一件艺术品,更多的是指适合改编开发的影视文学、游戏动漫等。IP剧,是指在有一定粉丝数量基础上,以原创网络小说、游戏、动漫为题材改编而成的影视剧。
2014年12月,作家顾漫在微博批评乐视影业在《何以笙箫默》改编权终止的情况下,擅自拍摄并注册“何以笙箫默”商标,引发乐视、光线两版《何以笙箫默》之争;2015年11月,作家天下霸唱因将自己的两部《鬼吹灯》相关作品授权改编网络剧,导致小说版权方抗议;2016年4月,当红作家匪我思存在微博上控诉,某制片方在影视改编权过期的情况下,依然开机改编其作品《迷雾围城》……
2016年被认为是“IP疯狂年”,随着IP概念的不断升温,网络文学IP影视化过程中的种种隐患与风险也相继浮出水面。
IP价格虚高粉丝有水分“我做电影、电视剧已经很多年了,当时买一个著作权是几十万元,但在互联网企业和资本介入后,IP被炒的大热,价格从几十万元上升到几千万元。”著名导演、国家一级导演车径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说。
据车径行介绍,一个IP的价值是根据粉丝量决定的,粉丝多IP价值就高,但粉丝是可以作假的。比如,一个IP的粉丝有几千万,但在改编后却没有成功,主要原因就是粉丝的忠诚度不够,粉丝转化率太低。这也说明,有人通过网络对这个IP进行炒作,而其大多数粉丝都是假的。
“不少IP剧所谓的粉丝基本都是假的,几乎没有真的东西,即便有真的东西也是前期炒作上去的,基本上属于‘始于作伪,终于无耻’的状态。”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直言。
2016-2021年中国IP产业市场运行暨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从宏观上说,目前影视行业比较乱,高额的版权费和续约费不利于行业长久发展,对行业隐患非常大。如果不压缩IP的泡沫,对中国电影电视剧和网剧的发展是不利的。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粉丝虚高涉嫌商业欺诈。制片方在前期应该委托中立的第三方对IP进行客观评估,看粉丝量是怎样一种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商业判断。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IP剧粉丝量造假,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商业欺诈。我国相关法律对商业欺诈的定义,是指发生在交易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欺诈行为一般具有三个共同特征:行业性;故意性,即欺诈的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也就是说,欺诈者主观上具有恶意;欺诈性,即商业欺诈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受害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而作出或可能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北京律师张星水说。
如何改变IP剧粉丝量造假乱象?张星水建议,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另外,针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可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严惩;再次通过建立诚信的社会大环境等方面来规范粉丝商业经济活动。
“中国的电视剧电影要得到长足发展,一是压缩明星的出场费,二是压缩IP泡沫。电影最重要的是原创,比如好莱坞电影的IP改编所用费用占电影制作总费用的30%左右,韩国也是这样,而中国目前的电影市场IP改编占50%以上,这是不太正常的现象。”车径行说,“IP风”的兴起依赖于资本介入,现在很多人过于依赖流行IP,夸大某些IP的价值,致使IP虚火正高。我认为有价值的IP应该二次开发。即使有好的IP也要有好的导演和编剧,要尊重艺术、尊重生产和创作规则。
“比如,有些能够成功的IP,但在改编后并不是很成功,而部分我们认为不是很有名的IP却改写得很好。这是因为IP是原著,需要再创作,而IP能不能成功,主要看再创作团队能否把握IP的核心,能否符合收视率的规律。”车径行说。
侵权纠纷背后存合同乱象除了粉丝量造假、价格虚高等问题,IP剧还面临越来越多的侵权之争,比如作者与制作方之间的侵权纠纷。
“资本使中国电影电视剧包括网剧走向辉煌,但同时也制约了电影电视剧和网剧的发展。想做良心电影电视剧,首先要有良心资本、战略资本,这种战略资本对民族影视发展有促进作用。”车径行说,从IP的角度说,小说产品、漫画产品和电影电视剧有一定区别,改编也要适度改编。适度改编需要把握“度”,既要尊重原创又要符合影视创作的特征。以前创作改编是掌握在导演手中,而现在这种话语权掌握在资本手中,所以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对此,张星水说:“我认为最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作者和制作方之间应该制作严谨的合同或者合作协议,这方面应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合同的起草、制定或审核,对于一些容易导致双方产生争执的内容,要在合同细则中予以特别明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定分止争。即使最后诉至法院,也会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在谈到涉及改编内容太多而产生侵权纠纷时,郑宁说,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原作可以改编到一个怎样的程度,如果被改得面目全非那必然会引起争执。最理想的处理办法是让作家也加入到编剧团队,这样也便于协商,避免引起法律上的争执。
“影视剧是在文学作品的基础之上完成的,但作者与制作方之间的合同规定不完善,怎么拍、由谁来监制都没有规定,原作者对剧本有没有修改的权利、需不需要过目、到不到现场、是否参与后期等也都没有规定。所以,作者与制作方之间签的合同本身就存在问题。”朱巍说。
在谈及作者与制作方签订的合同时,朱巍直言:“很多人利用合同进行炒作,它的卖点不是卖剧,而是卖捧红的人。这样一来,IP剧就变成了一种工具,它不是在炒剧,而是在炒人;不是拍剧,而是拍人。整个运营模式是一个畸形的模式,所谓的商业欺诈其实就是现在行业通行的网络运营手段,把水搞混了才能赚钱。”
朱巍告诉记者,一些制作方与作者签订的合同是阴阳合同,通过阴阳合同、虚假支出来洗钱。目前,一些制作方并不是为了拍电视剧,而是为了洗钱或者捧人,并不是靠电视剧赚钱,而是通过后期代言赚钱。所谓的虚高的版权费也是这样炒作出来的,这不仅仅是需要监管的问题,还是违法问题。所以,相关部门应对IP剧的资金、预算等问题进行查处。
盲目使用IP现象如何规范据车径行介绍,中国电影和电视剧同质化非常严重,从资本的角度讲是不愿意承担创新的风险。IP热实际上是资本绑架了电影电视剧和电影市场的原创,IP里也确实有经典的东西,但现在是盲目的而不是有选择地使用IP。
对此,郑宁的看法是,一些制片方在投资时确实具有盲目性,虽然会有一些IP本身价值就不高,但也有一些IP被投资后没有及时开发,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车径行说:“长此以往就会造成两大隐患,第一个隐患是不利于原创的发展。包括韩国、日本、印度等电影受欢迎的原因是重视原创,没有过度夸大IP的好处。第二个隐患是在制作成本的比例上影响很大。过度使用IP会使其他制作成本被削弱,重话题而不重创作,影响电影制作质量的提升。”
对于IP被占有没有及时开发的情况,张星水建议,应当完善法律与市场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并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IP,营造一个可以让原创者能够通过其创造的知识产权获得相应收益的有序环境。在法律实践中,原创者维权途径包括取证、问责、诉讼、执法等步骤,都会消耗原创者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很多情况下,维权成本要高于侵权获取的非法利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高效率,简化原创者维权成本。另外,必须规范市场才能更好地维护原创者的利益。这需要市场监管方与行业运营者相互配合,提高打击力度。原创者在签订文学作品授权影视改编时,应就改编的范围、种类、授权期的起始和终止日期等关键内容进行准确性说明,以免产生纠纷后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宁说,在现阶段最有效的方式还是要靠市场本身来调节,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扮演一个指导者的角色,比如公布一些信息,发布一些风险提示等,但不太适合行政干预。
朱巍也持同样看法。他认为,IP剧是属于市场的新事物,如果由政府部门去监管,首先没法作出明确的判断,其次是IP剧市场发育还不健全,过严的监管会让IP剧市场错失好的发育期,所以应当容许市场去试错,之后大家就会变得比较理性,这时候再出台相关规范是比较恰当的。
张星水认为,打造健康的IP行业内外部环境,内部要从道德和审美角度上加强自律;外部加强法律监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造良好健康的外部市场运营环境,从而实现IP行业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