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则:
兽药
一、卖家为生产厂家
1、生产厂商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证书(紧急的疫苗可使用便函号作为临时批准文号);
2、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
二、卖家为生产厂商
国产产品
1、经销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商追溯的完整的经销授权
2、生产厂商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紧急的疫苗可使用便函号作为临时批准文号)
3、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
进口产品:
1、进口兽药通关单
2、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3、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适用于进口生物制品)
4、海关出具的同一批次的报关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兽用生物制品提供农药部制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5、境外企业与代理商签订的进口兽药销售代理合同、完整授权、国内经销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
6、农业部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备案凭证(适用于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备注: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进口兽药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的兽药生物制品;境外企业在境内确定两家以上代理商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代理商只能直接销售而不得再转确定其他经销商销售;境外企业在境内确定1家代理商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代理商可转确定经销商销售,但经销商不得转销售其他经销商或者转授权。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右后的,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