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及护理液行业标准(二)*

   2021-01-04 IP属地 广东省东莞市 电信8701
核心提示:相关规则:• 产品质量规范 1)商家在非标制造网上发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产品必须是合法产品,由国家或地方食品药品监督局发放

相关规则:


 • 产品质量规范  

1)商家在非标制造网上发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产品必须是合法产品,由国家或地方食品药品监督局发放的有效注册证。注册证须展示在商品详情页面。

2)商家在非标制造网上发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必须获得隐形眼镜品牌方或经销商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须展示在商品详情页。

3)商家在非标制造网上发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必须获得隐形眼镜品牌方或产品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的产品。产品责任险的佩服范围应涵盖中国大陆地区,责任险的年总赔付额度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产品责任险已过有效期的隐形眼镜产品不允许销售。但商家不允许以“产品责任险”的名义对产品进行宣传。

4)商家在隐形眼镜商品页面标识“在选购隐形眼镜前,建议您先去正规的眼镜销售实体店或眼科机构进行专业的验配检查,确保您的使用安全和效果。”的提示语。

5)商家应在隐形眼镜详情页面上公布隐形眼镜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机构、产品质量投诉流程和服务热线。进口的隐形眼镜必须在国内有售后服务机构。

6)发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质量应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进行正式,并在第三方(如消费者)要求的情况下予以提供。

7)剩余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隐形眼镜不允许发布,如之前发布的产品信息,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隐形眼镜请及时下架。  

8)商家应确保隐形眼镜包装的完整性,标签和说明书的整洁、清晰和可读性。

 

• 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描述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隐形眼镜的宣传,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义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隐形眼镜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可见效”、“安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做证明。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标识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激励。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宣传。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附则

非标制造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于公示公告中制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非标制造网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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