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 7067回复 0 原帖 2020-12-28 16:21 IP属地 广东省东莞市 电信

专利说明书附图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案例评析:

  我国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同时又对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是因为:一方面,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用词不够严谨、表达不够准确或者请求保护范围过宽等情况,如果不允许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文件,就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专利权,或者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和专利权本身的稳定性,同时也可能影响公众对专利信息的准确利用,这有悖于我国制定专利法的初衷;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如果不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加以严格限制,则申请人可能会通过修改加入原始提交申请文件没有公开的信息,从而使得新增加的内容也具有了原申请日,实际上违背了“先申请原则”,损害了公众尤其是其他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平衡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我国专利法第33 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则上,如果申请的内容经修改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实践中,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申请文件中看到和确定的信息难以准确界定,使得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成为了敏感和热点问题。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尤其是在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几乎是“图形化的文字”,因而在确定原申请文件提供的信息时,应该充分考虑说明书附图所表示的内容,尤其是不能因为附图所示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文字描述而一概予以拒绝。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都不能在原申请文件中直接找到对应的文字记载,而是根据说明书附图而得出,因此,如何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来确定说明书附图所表示的内容,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之处。本申请的8幅附图共分成4组,每一组对应一个实施例,均包括所述车架的纵断面和端面结构视图,各视图中线条清晰,可以容易地识别出各个部件。并且,说明书文字部分还对不同实施例中所述车架的结构进行了总体概括,即弹簧板4通过固定端9和磁致伸缩棒3的顶点构成杠杆式安装结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所述说明书文字部分和附图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时,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所示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相对大小等定性关系,即弹簧板的安装结构为:弹簧板的固定端(即图中的大头端)与壳体固接,另一端为自由端(悬空),磁致伸缩棒的顶点与弹簧板的一侧面活性接触构成支撑端,而刀座则位于与磁致伸缩棒相对的弹簧板的另一侧。故申请人进行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当然,在进行超范围的判断时,也要防止对说明书附图所公开内容的过度阅读。例如,不允许在申请文件中增加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仅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所示部件的尺寸参数等定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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